在中華英烈網烈士英名錄檢索“楊國!,有4位烈士:
(來源:中華英烈網)
他們之中,一位犧牲于解放戰爭勝利前夕,兩位犧牲于抗美援朝戰爭,還有一位紅軍時期失蹤,享年都不超過30歲
今年6月,退役軍人事務部、中央宣傳部、中央政法委、中央網信辦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文化和旅游部、市場監管總局、廣電總局、國家文物局、國家知識產權局、最, 高人民檢察院、軍委政治工作部等13部門聯合印發了《關于建立英雄烈士保護部門聯動協調制度的意見》。
意見提到,要依法保護英雄烈士姓名、肖像、名譽、榮譽,依法及時處理將英雄烈士姓名、肖像和事跡、精神等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、商業廣告等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, 的商業行為,以及侵害英雄烈士名譽、榮譽的違法行為。
意見明確市場監管、知識產權部門的職責分工: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在商標、商業廣告等商業行為中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英烈姓名、肖像,損害英烈名譽、榮譽的違法行為。知識產權部門負責對商標申請注冊和商標使用行為進行監管。
因訴爭商標包含烈士姓名,而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為由駁回,申請人訴至法院的行政訴訟中,有多少件獲得了法院的支持?
小編整理出了一張表:
只有一件“張飛扒肉”沒有被法院認定違反不良影響條款(但該商標因與其他在先商標近似,仍被駁回),理由是根據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,“張飛扒肉”中的“張飛”指的是三國名將張飛,而非烈士張飛。
其他商標,不管訴爭商標是申請人自己姓名(劉海風)、申請人父親姓名(王興忠),還是申請人姓氏+經營行業(賈魚頭),或是申請人臆造詞匯,“即使具有顯著性或知名度”,只要包含烈士姓名或與烈士姓名相同(繁簡字亦為相同),就構成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,無法獲得可注冊性。
值得一提的是,商標審查機關或司法機關在做出決定或判決時,都會有“經查詢中華英烈網烈士英名錄,XXX確系烈士姓名”的表述。
可見,在商標審查機關對英雄烈士保護力度不斷加大的情況下,廣大商標申請人也須樹立這一意識,多查中華英烈網烈士英名錄,在商標申請注冊時合理避讓,避免使用與英雄烈士姓名相同的標識。
一審案號 | (2020)京73行初499號 |
二審案號 |
(2021)京行終5551號 |
案由 |
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|
二審合議庭 |
審判長 亓 蕾 審判員 聞漢東 審判員 宋 川 |
法官助理 | 黃 濤 |
書記員 |
何 雅 |
當事人 |
上訴人(原審原告):朱玉偉。 |
被上訴人(原審被告):國家知識產權局,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。 法定代表人:申長雨,局長。 委托訴訟代理人:劉蓉,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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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訴決定 |
商評字[2019]第301399號《關于第35353250號“楊國!鄙虡笋g回復審決定書》 |
被訴決定認定 |
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19年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(簡稱2019年商標法)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,決定: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。 |
一審裁判結果 |
駁回朱玉偉的訴訟請求 |
二審裁判結果 |
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 |
二審裁判時間 |
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|
涉案法條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(簡稱2019年商標法)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 |
來源:知產寶